电话录音法院作证的要求

电话录音法院作证的具体要求如下:
1、录音不能够采取安装窃听器等窃听方式取得;
2、被录音的一方对录音内容未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
3、录音内容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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