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可不可以停止执行

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不可以停止执行。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原裁定,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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