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卷短期保存的年限

案卷短期保存的年限为三十年。凡属在相对较短的时期内需要查考利用的诉讼档案,划为短期保管,保管时间为30年。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一条
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禁止篡改、损毁、伪造档案。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第二十二条
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档案,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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