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临时布控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临时布控法律依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交通肇事逃逸嫌疑人后,应当按照原范围撤销协查通报,并通过全国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撤销布控。实施布控应当遵循快速反应原则、范围适度原则、协作配合原则。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交通肇事逃逸嫌疑人后,应当按照原范围撤销协查通报,并通过全国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撤销布控。
第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财产损失事故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但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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