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主要业务是审判本院管辖的民事、行政案件和上级人民法院交由审判的案件及以上法院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申诉、申请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民事诉讼法》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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