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主要有

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包括:进行陈述的权利、委托辩护人的权利、法庭调查时向被告人发问的权利、向法庭出示的物证有辨认的权利、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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