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裁定的复议程序

先予执行裁定的复议程序是指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可能转移或者灭失的时候,可以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法院会根据申请人的诉讼以及案件实际情况和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来判定是否需要先予执行,法院会做出相应的裁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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