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交易居间人;
2、垫付货款;
3、混淆了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和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4、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交易资料不全;
6、补缴税款。
虚开发票是指不如实开具发票的一种舞弊行为,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开具发票时,在商品名称、商品数量、商品单价以及金额上与实际经营业务一致。
虚开发票的,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拆本使用发票的;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