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的行政判决书推定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可以引用。但如果生效的行政判决书里的证据如审计报告的,只是提及而不是采信,则在后面案件里不能直接采信,也就不能引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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