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会坐牢吗

被刑事拘留的人一般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期在三个月以上的,应移送到监狱坐牢,具体需要根据其是否有实际的罪行确定。
刑事拘留仅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措施,任何公民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认定为有罪。
对于是否涉嫌触犯刑法,通常需要经过侦查、审查起诉、法院审判三个阶段:
1.由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进行侦查,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撤销案件。认为构成犯罪的,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与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向检查院移交案件;
2.由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认为不构成犯罪的,退回侦查机关,解除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认为构成犯罪的,向法院提起公诉;
3.由人民法院判决是否构成犯罪,经人民法院审判确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作出有罪判决并判处实刑的,送往监狱执行判决的刑期。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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