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认缴出资未到期应否为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认缴出资未到期一般不应为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认缴期限未满的,不视为未履行出资责任,所以股东一般不承担债务;但如果公司破产清算的,即使认缴期限未满,股东也要承担债务。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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