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简易注销程序

简易注销程序为向登记机关提交企业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等情况的信用承诺;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委托他人办理注销登记的应提交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注销登记申请书等资料,登记机关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依法作出解散、注销的决议或者决定,或者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文件;

(三)清算报告、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四)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进行清算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指定证明;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决定书。

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二项、第三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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