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怎么认定

认定挪用公款罪的要件如下:
1、客体是公共财产所有权。挪用公款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同时行为人挪用公款后必然占有,有的还因此获得收益。
2、对象是公款。既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也包括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
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是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用于营利,或者是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3个月不还的行为。
5、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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