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类变更属于对项目目标、范围、进度、成本等核心要素的变更,而二类变更属于对项目的非核心要素的变更。一类变更包括改变技术标准和设计方案的变动,如结构型式的变更、遂道位置的变更、重大防护设施及其它特殊设计的变更。二类变更包括不属于第一类范围的较大变更,如标高、位置和尺寸变动;变动工程性质、质量和类型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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