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进入到法院的,则会由法院作出审判,具体的流程为:
1、庭前准备,查阅公诉人移送审查起诉的案卷材料,必要时召开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
2、开庭,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各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宣读法庭规则等;
3、法庭调查,通过向被告人或证人发问以及举证质证等查明案件事实;
4、法庭辩论,控诉方与辩护方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罪责轻重、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如何适用刑罚等问题,进行辩论;
5、被告人最后陈述,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6、法院进行评议和宣判。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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