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

破产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狭义的破产制度仅指破产清算制度,广义的破产制度还包括重整与和解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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