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注销后剩余财产的处置

民办非企业注销后剩余财产的处置为返还出资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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