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入股规定

银行入股规定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的;

(二)未经批准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

(三)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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