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公司在外省备案需要的资料有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都需要原件;出省承揽工程介绍信函;企业近两年诚信证明材料;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证明材料;招标邀请函或招标公告;在该省的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等。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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