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的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范围是怎样的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一方或者第三人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实施的;存在重大误解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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