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年报,可以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纸质方式报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的电子报告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报送的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是否存在变更,是否丧失市场主体资格);

2、生产经营信息(是指技术信息以外的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用于经营的信息);

3、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4、联系方式等信息(基本信息包括个体工商户名称、注册后、经营者姓名、联系电话等);

5、其他信息。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的电子报告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报送的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二)生产经营信息;

(三)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四)联系方式等信息;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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