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委托投票的有关规定:

1.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2.对需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的,委托人应当在选举日三日前通过信函或传真电话等方式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委托投票申请,说明委托投票原因。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四十二条

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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