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六年十二号文件减税政策:

1.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三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九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十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三十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2.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法律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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