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什么制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

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

1.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2.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3.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

4.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

5.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6.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

法律依据

《宪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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