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合法理由有: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改正执行,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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