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已经注销的,债权人要进行追偿,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是公司没有经过清算就注销的,法人资格已经丧失,债权人可以向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主张债权。

2、如果是公司经过了清算程序再申请注销的,但清算存在逃避法律责任,以及股东或第三人在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时作出公司债务承担承诺,债权人可以上述人员主张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依法作出解散、注销的决议或者决定,或者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文件;

(三)清算报告、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四)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进行清算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指定证明;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决定书。

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二项、第三项材料;因合并、分立而申请市场主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三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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