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章只有在公司业务往来相关的事务时才有法律效力,如果是不相关的事务,不具有法律效力更不能随意使用代替其他合同章或法人章。

业务专用章一般是各单位办理单位会计核算和银行结算等业务时使用的专用章。

根据法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四)。制发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法定名称。如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地区(盟)行政公署的印章,冠省(自治区)的名称。自治州、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印章,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市的名称,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县级行政区域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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