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批准可以设立分党组的单位有县级以上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等。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第七条

下列单位一般应当设立党组:

(一)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

(二)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除外)、直属事业单位;

(三)县级以上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

(四)中管企业;

(五)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的有关管委会的工作部门;

(六)其他有必要设立党组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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