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告知承诺制存在的问题有一是增大了行政成本和经营成本。二是增大了社会风险。审批机关在申请人的承诺后直接给予申请人审批,申请人即获得了从事经营的合法资格。但在审批机关检查之前,申请人是否真正符合从事经营的法定条件,系于申请人的一纸承诺,此时与申请人进行业务往来或购买其产品的第三人的风险必然会增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四十七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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