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案件办理的四个机制分别是什么

认罪案件办理的四个机制:
1、确认机制,是指确认犯罪嫌疑人认罪的自愿性、合法性。
2、激励机制,是指促进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是形成认罪案件的基础性机制。
3、快速办理机制,是指在办理认罪案件时,将一般办理程序中的某些程序和手段予以简化。
4、弹劾机制,是维系认罪案件正常办理的保障性机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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