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行政计划的主体划分行政计划的类型可以分为

按照行政计划的主体划分,行政计划的类型可以分为中央计划、地方计划和基层计划。中央计划是指由中央制定的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针、政策、目标、主要任务及其重大比例关系和实施措施的计划,包括全国计划和中央各部门计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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