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构免税政策的具体内容为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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