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有什么职权

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1、有权对所有公诉案件、自诉案件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作出判决或裁定;
2、有权对依法可以调解的自诉案件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进行调解;
3、对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认为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4、有权对被告人决定逮捕、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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