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强制清算的规定是怎样的

最高院关于强制清算的规定是:强制清算是指公司因违法行为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而进行的清算,人民法院是公司强制清算的组织者,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主体可以是公司的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是公司股东。

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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