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后驱逐出境的执行方式为省级公安机关在收到执行监狱的上级主管部门转交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副本或者复印件后,通知该外国人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一级公安机关或者指定有关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十五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二款
被判处徒刑的外国人,主刑执行期满后应当执行驱逐出境附加刑的,省级公安机关在收到执行监狱的上级主管部门转交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副本或者复印件后,应当通知该外国人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一级公安机关或者指定有关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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