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权利的行使规定

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权利的行使规定是:债权人依法核查债权、查阅债务人的审计和评估报告,有权请求管理人调取工商内档、债务人银行流水,提请法院对不配合清算的清算义务人强制移交财产资料和司法惩戒,可以合理行使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以及合法行使各项救济权利。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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