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售后租回交易没有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五条标准中的任何一条,则应将该项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其账务处理为:出售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产成品"等科目。
确认收到价款应收价款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等科目,借记或贷记"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经营租赁)"科目。
现行准则对出售资产的损益的处理
在售后租回交易中,资产的售价和租金是相互关联的,一般以一揽子方式谈判和计算,因此资产的出售和租回实质上是同一项交易,即售后租回实质上是一项融资行为,而不是销售行为,出售资产的损益不应在当期确认。同时,为了避免企业利用售后租回在各会计期间进行利润操纵,我国《租赁准则》规定:如果售后租回交易形成一项经营租赁,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差额应予以递延,并在租赁期内按照租金支付比例分摊,作为租金费用的调整。FAS13亦持类似的观点。
但据此进行分摊存在不合理之处。在有些售后租回交易中,销售收益大于租回的租金总额(如租回资产的租赁期很短,或租回的资产仅占出售资产的一小部分)时,出售资产的损益在租赁期内分摊将会形成租金为负的情况。其实质是将出售资产的损益提前在租赁期内确认。《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28号-不同回租条件下售后回租的会计处理》(FAS28)为解决因分摊形成负租金的问题,规定了两种情况下的处理办法:①销售方(承租人)让渡了已售资产的剩余的全部实际使用权(仅保留了小部分使用权)时,销售和回租应根据各自条款作为相互独立的交易处理。②销售方(承租人)保留了资产的非小部分但非所有实质部分的使用权,并且如果回租租赁为经营租赁,超过最低租赁款(实质为各期租金之和)现值的销售收益应在销售当期确认。
这两种处理方法虽解决了负租金问题,却带来了新的问题。对于第①种情况,将出售资产的损益全部在当期确认,易让卖主(承租人)利用售后租回提前实现出售资产的全部损益,进行利润操纵。对于第②种情况,明显是从数学的角度解决负租金问题,对超过最低租赁款现值的销售收益进行当期确认缺乏合理解释。
IAS17对出售租赁资产的损益处理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准,对于售价高于公允价值的部分予以递延,而对于售价低于或等于公允价值的情况,其出售资产的损益予以立即确认。其实质是将资产的出售和租回看做两个相互独立的交易,而卖主(承租人)在租赁期的售后租回并非融资行为,这样处理为卖主(承租人)利用售后租回形成经营租赁而进行利润操纵提供了较大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