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一审法庭的审判流程为:首先,由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然后,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等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申请回避权和享有的辩护权。其次,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最后,人民法院根据庭审结果作出判决书或裁定书。
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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