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名的适用情形
(1)职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
(2)经批评教育无效;
(3)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
2、劳动合同解除的适用情形: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者随时通知解除: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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