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承担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劳务关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承担与雇佣关系的区别如下:在劳务关系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在损害的发生上均无过错,故适用公平原则,即由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对受损害方的经济损失作适当补偿。雇佣关系中,雇主对雇员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只要雇员在进行受雇工作中因工伤事故而遭受损害,雇主就应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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