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的情形为:申请监督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继续申请监督的;申请监督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其他可以中止审查的情形。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
(一)申请监督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继续申请监督的;
(二)申请监督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四)其他可以中止审查的情形。
中止审查的,应当制作《中止审查决定书》,并发送当事人。中止审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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