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家政服务时受伤应向家政服务中心索赔。雇员与家政服务中心之间存在雇佣合同关系,家政服务中心与客户张某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两份合同均是各自独立的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各合同主体只能根据其与对方签订的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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