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公平办案怎么办

检察院不公平办案的,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可以向该检察院的纪检监察部门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举报,在举报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和情况的说明。
如果是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则可以进行刑事申诉。同时,行为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百七十三条
对于控告和实名举报,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由负责侦查的部门在十五日以内送达控告人、举报人,同时告知本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十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不立案的复议,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的部门审查办理。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控告人、被举报人的行为未构成犯罪,决定不予立案,但需要追究其党纪、政纪、违法责任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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