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证据如何指证犯罪事实的存在

刑事诉讼中的物证通过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以及它所处的位置,来反映一定的案件事实;书证则是通过其所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涵与案情具有关联性,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则是通过不同立场的行为人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对真实的案件事实作出反映;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则是通过其专业性记载的内容直接证明案件事实。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相互印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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