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认犯罪嫌疑人不得少于几人

辨认犯罪嫌疑人,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如果是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则不能少于十人。
在辨认时,办案机关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在辨认前不能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且不能对辨认人进行暗示。
辨认由侦查人员主持进行,侦查人员不能少于二人。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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