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期间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如何处理

二审期间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分以下情形处理:
1、属于同种漏罪没有判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裁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时,不适用数罪并罚的规定。
2、属于二审期间被告人犯新罪的,法律未作规定,实践中对于所犯新罪与原罪因关系密切,涉及同种数罪的刑罚需合并累加等情形的,宜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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