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构成条件的区别

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构成条件的区别包括:
1、先履行抗辩权的权利主体为后履行一方,而不安抗辩权的权利主体为先履行一方。
2、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只要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先后顺序。不安抗辩权,法律要求必须有证据证明对方的情况确实让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产生了极大的担忧,证据要求很高。
3、其他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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