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奔丧一般不用戴手铐。但如果罪犯有脱逃行为、使用暴力行为等危险行为,或者正在押解途中的,可以使用手铐。罪犯的危险行为消失之后,应当停止使用手铐。

法律依据

《监狱法》第四十五条

监狱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戒具:

(一)罪犯有脱逃行为的;

(二)罪犯有使用暴力行为的;

(三)罪犯正在押解途中的;

(四)罪犯有其他危险行为需要采取防范措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应当停止使用戒具。

第四十六条

人民警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执勤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一)罪犯聚众骚乱、暴乱的;

(二)罪犯脱逃或者拒捕的;

(三)罪犯持有凶器或者其他危险物,正在行凶或者破坏,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

(四)劫夺罪犯的;

(五)罪犯抢夺武器的。使用武器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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