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根据《刑事诉讼法》、《刑法》及相关修正案制定的司法解释,其目的是为了及时、准确的打击犯罪,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细化规定。具体包括:

1、《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对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消防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

2、《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3、《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管辖的部分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修改完善;

4、《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对公安机关毒品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

法律依据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条

走私伪造的货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

(二)总面额在一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一百张(枚)以上,二年内因走私假币受过行政处罚,又走私假币的;

(三)其他走私假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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