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联系毒品是犯罪行为。联系人可构成毒品犯罪的共犯。如果联系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如果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则以贩卖毒品罪定罪。
法律依据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一条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对代购者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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